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規范樓盤命名還要明確命名權歸屬

  





  近日通過的《河南省地名管理辦法》明確規定:賓館(酒店)、商場、寫字樓等大型建築物及居民住宅區名稱,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;禁止使用國傢領導人名字、外國人名和外國地名作地名。(10月8日《大河報》)

  樓盤起洋名早已見怪不怪,很多城市足不出戶就能"歐洲一日遊"。這無疑是非常值得關註的文化現象。因為,樓盤名稱也是城市地名的一部分,它事實上代表著一種城市形象和文化符號,反映著當地的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。洋名、怪名泛濫,讓我們的城市地名日益陷入粗俗與搞笑之中;某種意義上,城市的地名文化已經被開發商"綁架"瞭,他們的文化素養和欣賞水平直接決定著城市的地名文化。

  當然,在商言商,為瞭房子好賣,在項目名稱上"名不驚人死不休"是最簡單的招數,起洋名的確會迎合一些人的消費需求。但無論如何,指望開發商對樓盤命名更加規范得體,很不現實。

  因此,河南的強制性規定非常必要。但如果地方政府部門對樓盤命名這樣的事情"幹預"過多,似乎也有不妥之處。所以,除瞭對樓盤命名做出禁止性規定,更要明確樓盤命名權的歸屬。現在的實情是,樓盤命名權基本全都被開發商壟斷。可是,命名權理當是產權的一部分,樓盤命名權應當由產權人享有。隻要相應比例的業主同意對樓盤名稱進行更改,開發商當初為瞭營銷便利而起的洋名、怪名,就理應可以被改掉。在這個意義上,明確樓盤命名權歸屬,也許要比規定"禁止使用外國人名和地名作為地名"更為重要。

新聞來源http://sy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3-10-09/09422443239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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